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提高与规范我校科技工作者的工作道德行为,现将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再次公示,请对照执行。
附:《上海市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
科研处2001年5月30日
上海市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
总 则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忠诚祖国科学事业,为繁荣祖国科学而努力。
二、 献身科学。认真贯彻党的科技工作方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倡科研与教学结合,与培养人才结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基本准则
三、 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自觉运用科学技术,防止腐朽文化凭借现代化科技手段蔓延。不得运用科技成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努力制止高科技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四、 热爱大自然。在科学技术运用中,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环境和谐,防止生态恶化,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 严守科研机密。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科学研究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国家利益为重,未经有关方面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科研内容和科研进度情况。
业务准则
六、 发扬敬业精神。坚韧不拔,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攀登高峰,攻克科技难关,多出成果,多作贡献。
七、 发扬严谨求实精神。在科学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编造实验数据,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 坚持诚实态度。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坚决反对抄袭和剽窃。抵制学术投机。
九、 发扬协作精神。在科学研究中善于合作,相互帮助,取长补短,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按贡献大小分享科研成果和奖励,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十、 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讨论,开展学术争鸣,提倡学术平等,谦虚谨慎。相互尊重,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十一、为人师表,提携后辈。在科研和教学中,甘为人梯,严格要求,关心后辈成长,争当“伯
乐”,发掘人才,善于发现和积极推荐优秀人才。
十二、热心科普事业。普及科学,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坚决抵制封建迷信, 反对伪科学,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三、捍卫科学尊严。在科学选题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学位论文审阅等工作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四、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在技术转让和成果推广中,讲求信誉,恪守合同,,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让科研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则
十五、上海市教委科研处负责检查本市高校科研工作者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十六、本准则由上海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准则由上海市教委批准日起执行。
附:《上海市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
科研处2001年5月30日
上海市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
总 则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忠诚祖国科学事业,为繁荣祖国科学而努力。
二、 献身科学。认真贯彻党的科技工作方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倡科研与教学结合,与培养人才结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基本准则
三、 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自觉运用科学技术,防止腐朽文化凭借现代化科技手段蔓延。不得运用科技成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努力制止高科技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四、 热爱大自然。在科学技术运用中,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环境和谐,防止生态恶化,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 严守科研机密。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科学研究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国家利益为重,未经有关方面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科研内容和科研进度情况。
业务准则
六、 发扬敬业精神。坚韧不拔,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攀登高峰,攻克科技难关,多出成果,多作贡献。
七、 发扬严谨求实精神。在科学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编造实验数据,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 坚持诚实态度。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坚决反对抄袭和剽窃。抵制学术投机。
九、 发扬协作精神。在科学研究中善于合作,相互帮助,取长补短,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按贡献大小分享科研成果和奖励,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十、 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讨论,开展学术争鸣,提倡学术平等,谦虚谨慎。相互尊重,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十一、为人师表,提携后辈。在科研和教学中,甘为人梯,严格要求,关心后辈成长,争当“伯
乐”,发掘人才,善于发现和积极推荐优秀人才。
十二、热心科普事业。普及科学,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坚决抵制封建迷信, 反对伪科学,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三、捍卫科学尊严。在科学选题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学位论文审阅等工作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四、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在技术转让和成果推广中,讲求信誉,恪守合同,,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让科研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则
十五、上海市教委科研处负责检查本市高校科研工作者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十六、本准则由上海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准则由上海市教委批准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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