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法》修正案的问答

发布日期:2001-11-27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1688设置

    经过数年的酝酿、修改,《工会法》修正案在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工会法》是确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根据和法律保障的法律。修改后的《工会法》是今后工会工作的准则,也是做好工会工作的保证。全体教职工,尤其是工会干部应该学习、宣传、贯彻好修订后的《工会法》。
    1.为什么要修订《工会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是建国初期颁布的三部重要法律之一,它适应了经济恢复时期的特点,反映了当时“劳资两利”、“劳资协商”的特点。在经过40多年以后,为了反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方针政策,1992年4月产生了现行的新《工会法》。这部《工会法》保障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它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十四大才正式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所以,现行的《工会法》自然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特点,与当前社会存在着不相适应的情况,修改《工会法》成为工会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2.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对工会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从工会工作的角度考虑,由于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工会工作提出的要求最为具体:
    (1)市场经济下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加大了比重,劳动关系由一元化变成了多元化,工会必须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来开展工作;我国加入WTO以后,外企、私企的比例还将进一步增加,工会应当面对这一新的形势,积极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2)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国家劳动部门把劳动工作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企业拥有招工、用人、调动、辞退、奖惩职工的权力,职工处于弱者的地位。工会必须加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
    为此,工会工作的“维权”职能将突出出来,工会的组建、日常工作、财产经费、对工会干部的支持保护等也进一步需要法律给予保障。
    3.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有哪些突出的重点?
    答:这次新颁布的《工会法》,对1992年的《工会法》改动和增加了44条,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突出的重点有:
    (1)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总则中新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还明确了两大维权手段:即“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来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维护职工的政治权益。
    (2)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修改后的第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11条增加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的内容。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
    (3)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针对近几年来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这次修改《工会法》,增加了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对工会干部的任免、劳动合同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2条对工会经费来源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43条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了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七条。对违反《工会法》有关条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使《工会法》树立起了应有的法律权威。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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