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校内宣传、校园场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4-11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762设置

    为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优化校园环境,根据上级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宣传、校园场所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校园网新闻投稿需经本部门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审定(书面签字或经由领导信箱发出),文责自负。
    2、聘请校外人员来我校开办社科类讲座或跨校进行社科类学术交流的,需提前向校办公室(宣传部)报批。
    3、在校内放映录像(电影),须提前填写《审带表》报校办公室(宣传部)审批。录像(电影)、舞会等文体活动,一般不对校外开放。
    4、宣传物须在宣传栏(公告栏)内张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校园建筑物墙面张贴。临时设置横幅、黑板报等设施,须事先向校办公室(宣传部)报批。
    宣传品应有明确的部门落款和公章。不得覆盖其他部门正在使用的宣传品。宣传期满后,张贴部门(或责任人)有义务及时撤回(或清除)宣传品。规范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宣传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书写或印刷,不用繁体字。
    5、创办校内公开发行的刊物,须填写《上海水产大学内部刊物登记表》,批准后方可编印、发行。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须补办手续。禁止在校园内擅自散发未经审批的任何形式的宣传品。
    特此通知,请各部门理解、支持、配合。
    联系办法:65710302  xcb@shfu.edu.cn 

(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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