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开个调税税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5-22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1460设置

各位老师:
    据了解,税务局规定,凡购房者(在产权证上列名的产权人)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12日期间,购买本市商品住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为了维护本校教职工的利益,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处决定为尚未单列税单或漏开税单的教职工,再补办一次(本次补开为最后一次)。请各位老师带好以下资料在5月31日前交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望相互转告。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发票  (复印件)
    3.产权证    (复印件)如无产权证,请带购房合同复印件
    详细资料请查校园网---校务公开---财务处---延伸服务
    联系人:曾倩  联系电话:65710342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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