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09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652设置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根据市教委人事处2003年9月4日会议通知,要求我校推荐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9月12日前上报)。
    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据:
    《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沪人2001-129号)以及《关于开展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沪人2003-134号)。(见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
    二、申报条件:
    参照沪人[2001]129号文总体要求。上海市教委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优先推荐获得市级(含)以上奖项或“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人员。其中,自科学研究类获市科技三等以上奖项,并且为第一完成人;社会科学类获上海市社科部的奖项;或获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奖项(可以到第三完成人)或其他相近奖项。
    推荐人选必须为在职优秀专家,其贡献必须得到本市同行专家的公认。
    三、名额:
    上海市教育系统共14名,其中高校13名。我校可推荐名额为1人。
    四、程序:
    1、各学院、各部门可以采用个人推荐、举荐与自荐等多种形式,学院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最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联合推荐(附书面报告),机关及直属部门由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荐。
    2、各部门推荐一名人选。9月9日中午前将书面推荐报告报人事处师资办。
    3、学校推荐,确定初步人选。
    4、学校组织专家评议。
    5、公示。
    6、上报市教委。
    希望各学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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