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通知

发布日期:2003-10-08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731设置

    根据沪劳保养发〈2003〉36号文《关于调整本事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即从业人员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含8月份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
    我校从10月起调整扣款金额,并补扣8、9月份差额部分。特此通知。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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