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个调税税单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11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1384设置


    凡购房者(在产权证上列名的产权人)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12日期间,购买本市商品住宅,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老师,还未到财务处领取税单(包括补开)的老师,请速来领取。
    联系人:曾倩;电话:65710342。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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