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03-12-17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1411设置

    根据国办发(2003)93号及沪府办发(2003)49号文精神,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本次调标的范围是:2003年6月30日在册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
    本次调标的方法是:在2003年6月30日的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
    本次调标的幅度是人均50元/月。7-12月份的补资将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进卡。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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