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控烟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2 责任编辑: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3325设置

      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对他人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海洋大学依据《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海洋大学控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学校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场所的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第四条 工作办公室 
      1、控烟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控烟日常管理工作。
      2、由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条 禁烟场所 
      1、校园内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其它区域无人吸烟,非吸烟区无烟蒂、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馆、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4、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5、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六条 设立吸烟点 
      1、吸烟区设置合理(室外、通风、偏僻)。
      2、设立吸烟点的标准:在行政办公楼、各学院楼有露天平台并有安全通道的可以设吸烟,10000平方米以上大楼可设3处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可设3处以下。(具体场所见附件)
      3、由校爱卫会制定可吸烟区统一标识,在每个吸烟区放置落地烟缸。
      4、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第七条 成立控烟工作志愿者队伍
      1、 由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部门各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志愿者,志愿者负责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和提醒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2、除志愿者外,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
      3、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第八条 控烟宣传活动
      1、利用宣传栏、展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2、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师生开展控烟教育,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控烟核心知识点,鼓励教职员工戒烟。
      3、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4、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第九条 设立控烟监督办公室  监督办公室设在行政楼133室;控烟监督电话,61900005;受理时间:9:00—16:00。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楼宇吸烟点设置一览表.xls

      附件2:上海海洋大学控烟工作志愿者队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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