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6-26 责任编辑:蔡霞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560 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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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精神: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为了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我处已在财务处网页上公布了我校户名、账号、开户行、行号、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等信息敬请广大师生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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