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海法研究方阵高端论坛暨《海商法》修改专题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发布日期:2019-12-25 责任编辑:于林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759设置

2019年12月20-21日,中国法学会海法研究方阵“第五届高端论坛暨《海商法》修改专题研讨会”在上海海洋大学举行。本届高端论坛在中国海洋法学会的组织和领导下,由上海海洋大学主办,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承办,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上海政法学院、中国太平洋学会深远海资源环境管理研究分会协办。会议以新时代中国海洋法制建设新进程为主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海洋基本法》等涉海法律的立法和修改进行了研讨。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法官、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高之国、上海海洋大学党委书记吴嘉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院长唐议主持开幕式。来自中国海洋法学会、外交部边海司、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际海洋信息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宁波大学、厦门大学、台湾开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海南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海通律师事务所的近80人参加了会议。

  

第一阶段研讨专家合影

会议议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议程以涉海立法修法的重大问题为主题,从“海商法”“南极与海洋环境”“渔业与海岛、海岸带”和“其他海法问题”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在“海商法”单元中,厦门大学何丽新教授、大连海事大学韩立新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战略研究中心郑志华主任分别以“《海商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之思考”“《海商法》修改新增船舶油污责任”和“论我国涉海法律修订的技术路径:以《海商法》为例”为题做了报告;在“南极与海洋环境”单元中,中国政法大学郭红岩教授、中国海洋大学董跃副教授和上海海事大学王慧副教授分别以“南极环境紧急状况责任财务保证研究”“我国南极立法的基础问题研究”和“中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成”为题做了报告;在“渔业与海岛、海岸带”单元中,上海海洋大学唐议教授、张燕雪丹老师、安徽财经大学张卫彬教授和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研究所张颖助理研究员分别以“《渔业法》全面修订的思路与路径”“《渔业法》修订进展”“《海岛保护法》修订研究”和“关于我国地方海岸带立法的比较与思考”为题做了报告;在“其他海法问题”单元中,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研究所李明杰研究员、大连海事大学张晏瑲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刘丹副研究员、中山大学李雅洁博士生分别以“互联互通下的海陆统筹运输的瓶颈及解决之道”“海洋领域军民融合法制保障研究”“海洋事务相关信息公开之理论与现状研究”“论无人海洋系统对国际法的挑战与我国‘海法’体系的应因”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海洋治理实践路径”为题做了报告。

  

第二阶段研讨专家合影

第二阶段议程聚焦《海商法》的修改,围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和“船员”章进行研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就《海商法》修改整体情况和进展做了主旨报告,之后分三个专题环节展开研讨。第一环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研讨”由尹东年教授和王肖卿教授主持,胡正良教授代表课题组报告,随后与会专家围绕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与位置、实际托运人概念的引入、港口经营人的调整等展开热烈讨论。王肖卿教授作为台湾地区“海商法”修改工作组的主要参与人员还特别做了“航次租船是‘租’不是‘运’”的专题报告。第二环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研讨”由谢振衔庭长主持,何立新教授代表课题组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标准、责任限额复审机制、《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海诉法》衔接、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的关系等问题积极发言。第三环节“船员章研讨”由张丽英教授主持,曹艳春教授代表课题组汇报了“船员章”修改思路与整体目标,与会专家重点对加强《海商法》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海商法》船员部分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船长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法官、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高之国在第一阶段的总结中指出,本次会议契合新时代要求,围绕海商、渔业、海岛、海岸带等领域涉海法律修订展开讨论,报告质量高、信息量大、求真务实,特别是直接参与《海商法》和《渔业法》修订的学者就两部法律的修订情况做了全景式报告,为与会学者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重要的一手修法资料。会议的研讨为《海商法》和《渔业法》的修改和修订提出了若干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在第二阶段的总结中认为,本次《海商法》修改应定位于法律的“修订”而非“修正”,对现行《海商法》条文进行全面审视;会议围绕《海商法》修改中航次租船合同、港口经营人、实际托运人等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并就航次租船合同的调整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对诸多条文和制度设计提出的问题有助于课题组后续进一步推进《海商法》的修改研究。

(供稿: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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