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校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带头执行文件精神,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二、全校师生员工不得在学校会议室、教学楼、实验室、医务室、体育场馆、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并有义务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全校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四、全校各单位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会议室、食堂、洗手间等公共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单位要动员本单位师生员工控烟,鼓励吸烟师生员工戒烟。
五、全校师生员工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师生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